(2017)粤2072民初1209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2090号

梁铨喜、林翠杏:

本院受理原告罗锦泉诉被告梁铨喜、林翠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约定3%利率,酌情主张2%,自2016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暂计84000元);

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铨喜、林翠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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