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323号


胡裕辉、梁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裕辉、梁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裕辉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00003201404282);

二、被告胡裕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240.34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截至2017年5月2日为2154.49元);

三、被告梁银霞对上述被告胡裕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胡裕辉、梁银霞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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