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565号


黄界森:

本院受理原告彭继容诉被告黄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界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继容清偿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继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彭继容负担900元,被告黄界森负担1800元(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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