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182号
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方文帮:
本院受理原告刘财意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方文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财意支付货款21703.6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方文帮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财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方文帮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刘财意预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文帮五金制品厂、方文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刘财意,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