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981号
中山市佳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冠通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佳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佳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冠通电器厂支付货款46880元。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中山市佳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