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088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088号
刘渺:
本院受理原告黄爱华与被告刘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爱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刘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黄爱华预付,被告刘渺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黄爱华,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