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97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970号

中山市科明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黎庆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睿刚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科明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黎庆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支付模具加工款31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科明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黎庆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