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44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443号
罗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卢焯发诉被告罗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对(2016)粤2072民初4838号判决书中的债务本金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其迟延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兰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