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60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604号


蒋昕一、曹立娟、蒋春林、广东漫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昕一、曹立娟、蒋春林、广东漫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尚欠借款本金2254104.54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9月27日前27951.25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的利息以前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总额2282055.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及复利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3.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蒋昕一、曹立娟、蒋春林、广东漫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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