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03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036号
王伟健:
本院受理原告姜春令、张世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田野、王伟健、李秋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赔偿原告姜春令、张世珍914901.78元(医疗费947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421.08元、住宿费405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伟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0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