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40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402号

陈钢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万臻电器厂与被告陈钢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钢佳清偿贷款66293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钢佳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钢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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