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43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434号

中山市晶鑫电器有限公司、付年玉:

本院受理原告康启名诉被告中山市晶鑫电器有限公司、付年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晶鑫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44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付年玉对被告中山市晶鑫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晶鑫电器有限公司、付年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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