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54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541号
朱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宏诉被告王健明、朱志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24499元;
2.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给予赔偿;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志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