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41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11号

陈常晓:

本院受理原告胡洪光诉被告陈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请求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常晓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7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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