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4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14号
李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252元整及利息,利息暂时计算18000元(利息以982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被告归还借款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健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