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7号应诉材料、开庭传票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527号
中山市智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智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智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中山市智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3、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器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4、二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智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