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61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61号

何嘉明、中山市晟照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仕天成照明灯饰门市部诉被告何嘉明、中山市晟照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9400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690元(其中,以279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每延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1月5日);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第1-2项合计:3060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嘉明、中山市晟照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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