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6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1

(2017)粤2072民初86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黄志超、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黄志超、王小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松发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650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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