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1

(2017)粤207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黄进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展洪与被告黄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进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展洪偿还借款本金156768元及违约金(其中以56768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6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进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展洪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展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被告黄进海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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