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93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938号
岑锦星: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勇与被告岑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岑锦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鹏勇清偿借款1341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被告岑锦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杨鹏勇垫付,被告岑锦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杨鹏勇,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