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56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562号
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姚罗通: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伦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姚罗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在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何永伦工资21950元。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姚罗通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优家塑料粉末厂、姚罗通负担(该款原告何永伦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0元给原告何永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