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70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701号 


陈帅业:

本院受理原告黄惠康与陈帅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在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给原告黄惠康;

二、被告陈帅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7288.22元给原告黄惠康;

三、驳回原告黄惠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黄惠康负担818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1054元,被告陈帅业负担112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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