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72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724号
麦国强、麦杏贤:
本院受理原告梁社培诉被告麦国强、梁转娣、麦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麦国强、梁转娣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10000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麦杏贤为被告麦国强、梁转娣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国强、梁转娣、麦杏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