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874号判决书公告 - 副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874号


苏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爱平与被告苏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锦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贺爱平偿还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合计1045元,由被告苏锦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贺爱平预付,被告苏锦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贺爱平,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