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62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962号
中山市小榄镇忠汇五金工具贸易商行、彭中: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动工具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忠汇五金工具贸易商行、彭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原告货款42093.58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5日为249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忠汇五金工具贸易商行、彭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