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7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978号

梁奔斌:

本院受理原告林柳珍与被告梁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奔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柳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奔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柳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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