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60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60号
中山优宜得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柏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优宜得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智慧龙山商业有限公司、何永洪、李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优宜得商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439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货款21018元从2017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9581.46元从2017年2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4836.02元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8月28日,利息为820.5元)。
2、被告中山市智慧龙山商业有限公司、何永洪、李秋林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优宜得商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