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253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253号
黄健昶:
本院已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诉被告黄健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1930元;2、判决被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133元,与欠款共计52063元。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