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61号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赵兴电器维修店与被告颜建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561号

颜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赵兴电器维修店与被告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颜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赵兴电器维修店支付货款156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颜建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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