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535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35号
中山市小榄镇刘氏纸类制品厂、杜锡标:
原告张锐坚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刘氏纸类制品厂、杜锡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锐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张锐坚负担(原告张锐坚已付20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