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58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588号之一

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冯铭雄与被告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铭雄偿还40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冯铭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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