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64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648号之一

郭泷、郭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泷、郭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鸿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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