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民事上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
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岑琪: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夏利君、卿前辉、岑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撤销(2016)粤2072民初149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国军、廖燕玲、中山市美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夏利君、卿前辉、岑琪立即连带向上诉人蚌埠市泰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11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六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