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10483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2-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483号

吕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万琨诉被告吕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万琨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吴万琨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