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电鱼获刑一年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0

  电鱼也有可能构成犯罪。48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决。广西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有期徒刑1年。

  姚某今年27岁,广西人。201766日晚,姚某在禁渔期驾驶木船来到三角镇高平村独岗水闸附近水域禁渔区内,持电鱼工具用电鱼方法捕鱼,捕获杂鱼1批。次日晚上,姚某伙同姚某乙(另处理)再次驾驶木船窜至上述禁渔区内捕鱼约12公斤,被执勤的渔政工作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用发电机1台、升压器1台、带电线的拖网1张、电鱼工具及上述杂鱼等。市第二法院认为,姚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市第二法院刑一庭司薇法官介绍,我国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会发布禁渔区、禁渔期通告,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使用电鱼行为获取渔获物,因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会对水域中的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形成毁灭性破坏,被电击过的鱼甚至会丧失生殖能力,而因电击死亡未捞取的鱼类又会污染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电鱼并非捞取一些小鱼的小事,这种杀鸡取卵的不法行为,会对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甚至整个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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