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8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83

叶杏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366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11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71217日为98639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叶杏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7215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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