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1313号公告起诉状、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13号


洪昌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澳大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昌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9619.5元及利息人民币10605.69元(以所拖欠的全部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7日,全部利息计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20225.19元;

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爱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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