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2965号公告起诉状、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965号


梁嘉盛: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云诉被告梁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每月按本金的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利息合计为8800元)以上总计48800元;

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爱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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