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7393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393号

邱华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邱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邱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海燕清偿货款29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海燕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邱华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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