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8211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211号

中山市古镇乐汇购百货店、高丽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起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乐汇购百货店、高丽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8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起食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乐汇购百货店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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