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12533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533号

廖元珍: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元珍、中山市东凤镇欧菱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7)粤2072民初125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廖元珍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及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廖元珍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3、判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欧菱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欧派”字样;

4、判令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欧菱电器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5、判令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元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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