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13202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202

刘洪坤、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前吴水晶店与被告刘洪坤、刘鑫、中山优柏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7)粤2072民初1320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7879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2、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洪坤、刘鑫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7610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