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一瓶花露水被判赔7000元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5-14

古人云“不知者无罪”,但这句古话却绝对不适用于法律范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第二法院昨日通报了该院去年至今审结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家化公司起诉的86件案件最具代表性,均为花露水,进货成本、销售价格低至几元、十几元,进货及销售数量也可能只是个位数,但涉案商家却需为此承担几千元的赔偿金额。很多涉案商家表示不清楚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

■案情简介:商户销售一瓶花露水,被判侵权赔7000元

上海家化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1日,是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花露水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7年10月7日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2月,该商标在花露水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维佳食品店于2012年7月11日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2017年6月30日,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现疑似遭侵权,于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去年7月1日,公证人员与代理人来到维佳食品店,代理人花10元购买了一瓶“六神”花露水,该店出具了一张收据。相关花露水及收据后交给公证人员封装、贴封,公证人员也对现场及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出具公证书。

随后,上海家化公司起诉维佳食品店销售的花露水侵犯其商标权,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合计2万元。维佳食品店提供的送货单无法证明具体的产品提供者,也没有盖章。近日,法院判决维佳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及赔偿上海家化公司7000元。

■以案说法:销售不知情侵权商品,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要担责

维佳食品店辩称不知道进购的是侵权商品,法院是如何判定食品店要担责的?市第二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维佳食品店是否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责任的承担。
  首先,法院通过当庭开封公证物证进行比对,并经由作为生产厂家的上海家化公司进行正品与非正品如何区别的说明,可以确定涉案花露水为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可以认定维佳食品店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维佳食品店提供的送货单既没有盖章也没有明确的产品提供者,法院不能认定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
  商户出售商品应尽一定审查义务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吴艺明表示,该院在2017年共受理123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不同中山小商家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涉案侵权物品分别为花露水、电饭煲、皮带等。
  很多涉案商家表示不清楚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为此深感不值甚至愤愤不平,以“受害者”自居。在今年4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以此激励创新及提供经济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案例背后的法律精神亟需社会大众知晓,并引以为鉴。
  吴艺明提醒,类似案例中,涉案商家作为行业销售者,应对所售产品是否合法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以维持市场秩序。司法实践中,很多销售者不能对产品、商标是否侵权作出准确判断,但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来源合法,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必须足以认定。通俗地说,就是进货凭证上需载明具体产品提供者及加盖公章。希望商户能以此为鉴,既避免无故承受损失,也可以共同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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