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787民事裁定书公告(准许撤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87号

林忠明、戴菊芳、中山市古镇明飞亚灯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董波诉被告林忠明、戴菊芳、中山市古镇明飞亚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11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董波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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