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839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839号
孙洪聪:
本院受理原告崔峰诉被告孙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洪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崔峰支付欠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孙洪聪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