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461民事裁定书公告(准许撤回对某被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61号
何嘉明、中山市晟照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仕天成照明灯饰门市部与被告何嘉明、中山市晟照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仕天成照明灯饰门市部撤回对被告何嘉明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