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463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463号

刘张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艳林灯饰厂诉被告刘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张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艳林灯饰厂支付货款165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由被告刘张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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