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64(人)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964号
苏敬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云诉被告苏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每月按本金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3月26日始,利息合计为4800元,以上总合计24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苏敬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