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72(人)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972号
邱明雄:
本院受理原告钟文锋诉被告邱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
2、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
3、合计本息暂计为41000元,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追讨债务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邱明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