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初6743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743号

郑小瑜、中山市古镇瑞光光电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能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瑜、中山市古镇瑞光光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瑞光光电厂、郑小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汇能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汇能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瑞光光电厂、郑小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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